作者:司法分校管理员 来源:未知 时间:2011-06-22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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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理解)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宏观上掌握)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目的)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3、刑事诉讼效率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2、刑事诉讼职能
3、刑事诉讼构造
4、刑事诉讼阶段
5、刑事诉讼主体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审查起诉)
3、法院:审判(唯一主体)
注意:侦查权的主体及侦查范围(尤其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无权力机关、执政党?)
2、依法行使
三、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1、立案监督(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
3、审判监督(有权在事后提出监督;抗诉权)
4、执行监督
四、审判公开原则(记住应当不公开的4种例外情形)
1、国家秘密案件(区分危害国家安全类案件)
2、个人隐私案件
3、未成年人案件(14-16周岁 一律不公开;16-18周岁的一般不公开)
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案件(高法解第121条)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含义:法院是唯一的定罪权主体,且法院要依法行使。
2、表现:a定罪权统一于法院,废除免于起诉
b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
c证据不足不起诉
d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必考点)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2、法定不予追究的具体情形(六种)
两种特殊情形:
a.在审判阶段,发现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种情形.
b.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
七、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
3、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八、追究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原则
九、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1、渊源:国际公约或者条约;互惠原则
2、主体: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广义上还包括公安机关、司法部司法协助司。
3、司法协助行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引渡(广义);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二、诉讼参与人
(一)概念(是否包括公安司法机关里的工作人员?)
(二)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当事人
1、被害人(公诉案件中),具有主要权利有: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注意: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四)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准当事人;申请回避;独立的上诉权,但是人身属性方面不可替代)
2、诉讼代理人
a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围:①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②自诉人;③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b 能够成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同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3、辩护人
4、证人(单位?)
特点:具有不可替代性、优先性;
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鉴定人
6、翻译人员
第四章 管辖
一、 立案管辖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犯罪):
a贪污贿赂犯罪(具体范围)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诉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五种。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 (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c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70条)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注意: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
二、 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1、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a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b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c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注意:就高不就低原则.
(二) 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三)指定管辖
1、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
2、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
(四)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a 涉及军事秘密
b军人违反职责罪
c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的在服役期间发现的
注意: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分别管辖制度。
2、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
(五)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
2、外国人(入境地中级法院)
3、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4、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5、国际列车(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6、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所在地)
7、中国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
8漏罪(原则上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9、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逃脱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
第五章 回避
一、 适用回避的人员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问题);
二、 回避的理由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4、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人的;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7、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8、参加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该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三、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职权回避
四、回避的程序
1、提出回避的时间:
2、申请回避的主体
3、申请的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4、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5、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a 无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可否复议?)
b 有法定理由的回避(程序是否停止问题)
6、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制度的概念、意义(理解)
二、辩护人的时间和人数
1、委托的开始时间
2、人数
三、辩护人的范围
(一)可以承担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不能接受委托承担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缓刑、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可以?)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应当注意的是,对属于上述不得担任辩护人范围中第4)、5)、6)、7)项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第1)、2)、3)项情形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
四、辩护人的地位与职责
1、 地位:独立的诉讼地位
2、 职责: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 独立辩护
2、 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 调查取证权
4、 提出辩护意见权
5、 获得通知权
6、 参加法庭调查、辩护权
7、 经被告人同意,上诉权
8、 申请取保候审、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9、 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10、拒绝辩护
注意:律师辩护人和其他辩护人的区别。
三、 辩护的种类
1、 自行辩护 (随时)
2、 委托辩护
3、 指定辩护:应当指定的情形、时间、指定的主体与对象
四、 拒绝辩护
(一) 被告人拒绝辩护
1、 强制辩护时(可以拒绝一次,但是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此时拒绝指定辩护的,需要理由)
2、 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是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此时不需要理由)
(二) 律师拒绝辩护
五、 刑事诉讼代理
第七章 证据
一、 刑事证据概念、意义、基本原则
注意: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辞原则
二、 证据的规则
1、 关联性规则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 自白任意规则
4、 传闻证据规则
5、 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6、 补强证据规则
7、 最佳证据规则
三、 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则》第265条;2010年7月1日实行的两个司法解释)
四、 证据的法定种类
1、 物证和书证(区别)
2、 证人证言(证人资格;见证人与证人区别;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高法解释》第141条: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
3、 被害人陈述
4、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辨解(不轻信口供;共犯间的口供认定)
5、 鉴定结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鉴定的情形)
6、 视听资料
7、 勘验、检查笔录
五、 证据的理论上的分类
1、 按照证据的来源: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 按照与证明对象的关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 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4、 按照与证明人有罪的关系: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六、 证明对象
1、 实体法事实(定罪+量刑)
2、 程序法事实(不包括证据本身)
3、 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高检规则》第334条。)
七、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被告人负主要证明责任的情形
2、自诉案件:
八、证明标准
1、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的情况有: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
2)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
3)人民法院作有罪判决时;
2、不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情况有:
1)立案;(其标准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回避、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等。
第八章 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特点
1、特点(目的;适用主体、对象;种类;性质)
注意: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必要性和相当性)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2、扭送(对象: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抓捕的,即现行犯或在逃的)
二、拘传
1、拘传与传唤(两者区别:对象不同;是否有强制性;是否为前提性程序)
2、拘传适用的程序:
负责人批准;决定权主体、执行权主体;异地拘传(通知当地的公、检、法);期限;禁止连续拘传变相羁押。
三、 取保候审
(一) 适用情形:
注意: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或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等,不适用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人+保证金(选择?并列?)
1.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的条件:
a.与本案无牵连;
b.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c.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d.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刑事诉讼法第54条)
(2)保证人的义务:
a.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规定的义务;
b.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保证人责任
a.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可以对其罚款。
b.追究刑事责任。
c.追究民事责任。
2.保证金保证
a保证金的起点额为1千元;保证金形式要求;
b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保证金的处理(退还?没收?)。
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6条):不得离开;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证
4、期限
四、监视居住
1、适用对象
2、被监视人的义务(与被取保候审人义务的区别:活动的范围;会见是否需要批准)
3、期限
五、拘留
(一)适用的条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拘留程序
1、决定权
2、执行权
3、两个24小时
4、异地拘留
5、人大代表
(三)拘留期限
六、逮捕
(一)有权逮捕的主体
1、批准逮捕权
2、决定逮捕权
3、执行逮捕权
(二)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因素);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有查证属实的。
注意: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因素);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必要性、人身危险性)
(三)逮捕的程序
1、审查决定期限(7日 或者15日)
2、检察院审查后的处理
3、人大代表特殊程序
4、外国人特殊程序
第九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提起附带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具体有:
(1)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
2、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有:(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6)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
(7)其他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且物质损失只能是直接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书面、口头
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2、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3、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4、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在提起自诉时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4、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
5、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同。
6、一并审理为主,先刑后民为辅;
7、经过法庭审理,如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8、对于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自诉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9、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10、不收费。
11、在第二审程序中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发生变化后的处理
1)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第十章 期间
一、期间的计算
1、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只有时、日、月三种
2、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时计算的,开始之时不计算在时间以内;以日计算的,应当从第2日起计算。
3、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5、在刑事诉讼中,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主要有: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 2)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3)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4)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 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6)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二、期间的恢复
1、提请主体
2、理由
3、时间(5日)
4、裁决主体
第十一章 立案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
二、立案的条件
1、 公诉案件
2、 自诉案件(自诉范围;受诉法院管辖;被害人告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证据)
三、立案的程序
1、接受材料;
2、审查;
3、相关义务:a说明诬告的责任;b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四、立案监督
1、 控告人的复议(原决定机关)(没有复核)
2、 检察机关的监督
3、 被害人的制约
第十二章 侦查
一、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的人员和人数;地点;讯问的步骤和方法(个别讯问);讯问特殊主体(未成年人、聋哑人);讯问时的禁止性的规定。
注意:a此时聘请律师是否需要批准、会见是否需要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
b 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6条)
c 安排会见的时间(48小时、5日的情形)
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询问地点:单位、住处、必要时,机关内)
3、勘验、检查(目的;对象;能否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特定对象)
4、搜查(目的;证件;搜查妇女特定对象)
5、扣押物证、书证(无关的应在3日之内解除)
6、鉴定(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的情形;精神病鉴定不计入期限)
7、辨认(主持的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个别进行;公安机关:7人,10张照片;而检察院是5个)
8、通缉 (适用情形:应逮捕在逃;决定主体、发布主体:超出辖区范围内的)
二、侦查终结
1、侦查终结的条件
2、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
3、 侦查羁押的期限 (2;1;2;2;无期限)(另有重要罪行的;身份不明的;精神病鉴定)
三、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
四、补充侦查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补充侦查
2.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补侦的主体;期限和次数)
第十三章 起诉
一、审查起诉的内容
1、内容
2、审查起诉的步骤与方法(同地区同级别同类别原则;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委托人的意见;)
3、审查起诉的期限(1,半个月);(补充侦查,重新计算);
4、决定:中止审查的情形;
5、程序倒转(《规则》第262、263条)
二、提起公诉
1、提起公诉的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起诉书的移送
注意普通程序提起公诉时(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三、不起诉
不起诉的种类与条件
(1)绝对不起诉。
(2)相对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
注意:决定主体:第一类是检察长;第二类、第三类是检察院委员会。
2、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1)被不起诉人的救济
(2)被害人的救济
(3)公安机关的救济
四、提起自诉的程序
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有适格的自诉人;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自诉范围;有证据证明;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第十四章 审判概述
一、两审终审制
(例外)
二、审判组织
1、 独任制
2、 合议庭(人数、组成)
3、 审判委员会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1、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第150条 移送起诉的材料范围)
2、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二、开庭前的准备
(起诉书副本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3日先期公布)
三、法庭审理程序
1、宣布开庭(审判长查明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身份;)
2、法庭调查(能否延期审理?检察机关两次建议权;一个月内没有提请恢复,按撤诉处理;法院对证据的调查核实权及行为)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宣判
(1)判决的种类(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超过追诉时效或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终止审理;死亡的,两种情形)
(2)评议和宣判(宣判前撤诉的须经法院审查;建议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情形;判决方式:当庭宣判(5日内)和延期宣判)
(3)审理期限(1;1个半;延长1个月)
四、审理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延期审理(新的证据;补充侦查;回避;拒绝辩护;变更、追加起诉)
2、中止审理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2)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决定)
3、终止审理(刑事诉讼法15条的2-6)
五、法庭秩序
1、 警告和训诫
2、 强行带出法庭
3、 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15日下的拘留(院长决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停止执行)
4、 追究刑事责任
六、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见司法解释)
七、自诉案件
1、自诉案件的范围:
2、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的条件:
3、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
(1)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只适用前两类)(调解的效力)
(2)可以自行和解。
(3)可以撤回自诉。
(4)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两类)(反诉条件:对象是自诉人;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反诉的案件属于自诉;在自诉宣告前,否则调解或另行起诉)
(5)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两次合法传唤或中途退庭;部分撤诉,不影响其它的审理)
八、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审级
(2)适用的法院
(3)适用的案件:a.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基本事实无异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分的公诉案件.b自诉案件第一类。C自诉案件第二类。
注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自诉的案件第三类不适用)(被告人否认公诉事实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盲聋哑的;无罪辩护的)
2、简易程序的审理特征
(1)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
(2)通知的方式简便。
(3)审判组织特殊。
(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5)法庭审理程序简便
(6)审理期限。
(7)转化(决定中止;审限的计算)
九、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
1、上诉的主体
(1)独立的上诉主体
(2)非独立上诉主体
2、抗诉的主体
(1)独立的抗诉主体
(2)申请抗诉的主体
二、二审程序的提起理由
1、上诉的理由
2、抗诉的理由
三、二审程序提起的形式与途径
1、上诉的形式与途径
(1)上诉的形式
(2)上诉的途径
2、抗诉的形式与途径
(1)抗诉的形式。
(2)抗诉的途径
四、二审程序提起的期限与效力
1、上诉、抗诉的期限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期限的计算)
2、上诉、抗诉的效力
(1)上诉、抗诉效力的内容。
(2)上诉、抗诉的撤回:
a.期满前撤诉的,按期满之日起生效
b.期满后撤诉的,准许的,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二审审判的原则(重点)
1、全面审查原则
(1)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
(2)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4)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5)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6)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2、上诉不加刑原则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5)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6)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7)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8)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9)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六、二审审理的方式
1、 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
2、 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意见,事实没有变化,证据充分)
3、 共同犯罪案件(没有上诉会对其提出控诉的,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4、 自诉案件(二审反诉的,另行起诉;民事部分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反诉的,调解或者另行起诉)
七、二审的审理结果与期限
1、二审的审理结果(维持原判;直接改判;发回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公的四种情形:违反公开审判;回避;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其他)
2、二审的审理期限(与一审相同)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详见最高院司法解释)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程序(层层上报、上诉和抗诉期满后3日上报)
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复核的审判组织(审判员3人)
2、复核的程序
四、复核后的处理
五、死缓的复核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一、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程序
1、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2、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
三、当事人的申诉
1、申诉的主体(注意与上诉主体区别: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申诉的对象(生效的判决、裁定)
3、申诉的理由(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原来的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有矛盾;适用法律有错误;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4、申诉的效力
5、申诉的时间
四、再审审理的程序
1、 一审程序
2、 二审程序
3、 全面审查原则
4、 期限:3个月;不超过六个月
五、再审后的结果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依据(生效的裁判)
二、执行的主体
1、人民法院。
2、监狱和其他劳动改造机关
3、公安机关。
三、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执行死刑令的签发
2.执行的主体。
3.执行停止的情形。(可能有错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和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罪犯正在怀孕。前两项原因消失后,核准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第三项由核准法院改判)
4.执行的场所和方法。(刑场和羁押场所;两种加例外)
5.死刑执行后的处理。
四、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的条件、情形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五、执行的监督
1、对死刑执行的监督
2、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检察院1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立即重新核查
3、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检察院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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